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扬州市中院二审裁定,原华夏银行(600015,股吧)扬州营销管理部总经理王某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飞,男,1974年出生,华夏银行扬州营销管理部原总经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王某飞利用担任华夏银行扬州支行公司客户部营销岗9级行员、公司客户部副经理、经理、邗江支行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60.2万元,为他人在企业信贷、推荐入职、承揽工程、介绍票据贴现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其中,被告人王某飞为掩饰犯罪而退还人民币33万元。具体如下:
(一)非法收受财物为信贷客户谋利
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飞收受扬州经开区开发总公司融资主管等15家企业或个人的购物卡、现金,单笔金额最小为2000元,单笔最大金额为14万元,并为企业在信贷等方面谋取利益。
(二)收10万推荐人员入职
1、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飞接受徐某明请托,收受徐某明所送人民币合计10万元,将徐某明之子口头推荐给华夏银行扬州分行时任行长陈章棋,成功入职华夏银行工作。后担心其收受徐某明财物一事被举报,为掩饰犯罪,将赃款退还给徐某明。
2、2013年下半年,王某飞在扬州掏花楼饭店收受张某文所送5万元,并向华夏银行扬州分行时任行长张正勤口头推荐张某文之女入职,但未获批准。
(三)介绍工程收同事岳父贿赂
2015年,被告人王某飞接受其同事华夏银行邗江支行客户经理孔某请托,在信贷业务存续期内,向其信贷客户推荐孔某岳父承揽安置房建设工程。2018年春节前,王某飞收受孔某岳父为感谢其推荐承揽工程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四)介绍票据贴现受贿8万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飞接受扬州市邗江区江扬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某请托,为其介绍华夏银行信贷客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后的贴现业务。2013年11月,王某飞将其信贷客户江苏东方重工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后的贴现业务介绍给徐某,徐某将此银行承兑汇票在扬州长江商业银行贴现后获利。2013年12月,王某飞收受徐某为感谢其介绍票据贴现业务所送的人民币8万元。
据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案件发布,2019年5月,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华夏银行扬州分行营销管理部原总经理王某飞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飞作为国有金融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部分受贿系索贿,应从重处罚。判处王某飞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近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王某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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