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关于辽宁桓仁农商银行及该行原董事长、原行长违法发放贷款的二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具体来看,2014年12月,时任辽宁桓仁农商银行行长的黄某,安排该行信贷人员向本溪大星国际建材城办理发放抵押贷款三千万元、向本溪市自然人宋某发放抵押贷款一千万元。
其中宋某个人一千万元贷款经该行副行长杜某、客户营销中心经理孙某1、信贷员柳某等人贷前调查,怀疑该笔贷款用途不实,疑为借名贷款,认为抵押物评估价值过高且不易变现,并多次提醒该行主要领导,但时任辽宁桓仁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孟某、行长黄某在明知任某为实际使用人的情况下,主持召开该行党委会,以为完成年度放贷指标、帮助银行盈利为由,研究通过了发放该笔贷款的决定。
后该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此笔贷款,经公安机关侦查证实,借款人为宋某个人的一千万元贷款确为借名贷款,实际使用人为任某(因骗取贷款犯罪,已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且贷款用途不实。任某将一千万元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本案立案前上述贷款未偿还。
一审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辽宁桓仁农商银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孟某、黄某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辽宁桓仁农商银行罚金30万元;判处孟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5千元。一审判决后,辽宁桓仁农商行及孟某、黄某提出上诉。
二审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单位辽宁桓仁农商银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上诉人孟某、黄某为辽宁桓仁农商银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原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同时,上诉人孟某、黄某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上诉人孟某、黄某犯罪以后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罪行,均系自首。视本案具体情节,上诉单位辽宁桓仁农商银行、上诉人孟某、黄某犯罪情节轻微,均应免于刑事处罚。
对此,二审判决为,维持一审对辽宁桓仁农商银行、孟某、黄某的定性部分,即辽宁桓仁农商银行、孟某、黄某均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辽宁桓仁农商银行、孟某、黄某量刑部分调整为:免于刑事处罚;辽宁桓仁农商银行、孟某、黄某量刑部分调整为免于刑事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辽宁桓仁农商银行原名桓仁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最早设立于20世纪50年代,现已拥有营业网点24家,从业人员27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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