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判决书,原盘县断江信用社主任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二审维持原判。
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某担任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断江信用社主任。期间,被告人李某明知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信息不符,未按照规定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及保证人还款能力、抵押物权属和价值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擅自转贷展期借新还旧及跨区域贷款,违反贷款发放流程及规定,发放贷款79笔共计人民币1936.5万元,至今仍有1109.51万元贷款未能归还。
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追诉时效问题,即便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追诉时效仅为五年。
经查,2018年09月17日,盘县农村信用联社委托谢某某将“李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冒名、借名、不按法定程序、跨区域等方式,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报案至盘州市公安局。经审查,盘州市公安局于2018年09月18日立案侦查。2018年10月16日,李某投案自首。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指出,李某给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7日提起公诉,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判决,并未超出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限。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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