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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一宗违法放贷旧案宣判 法院:追诉时效为15年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尽管这是一起发生于十二年前的旧案。

12月29日,裁判文书网披露刑事判决书,原永州市冷水滩区信用联社员工违法放贷造成近400万元损失,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

原判认定,被告人蒋某林于2003年1月至2006年1月担任原永州市冷水滩区信用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负责信用联社营业部存款、放贷、结算等工作的审批。任职期间,被告人蒋某林违反国家规定,违法发放贷款441万元,造成损失397.4万元。

2018年6月26日上午,公安机关在永州市农商银行口头传唤被告人蒋某林到案。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蒋某林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林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蒋某林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和已过法定追诉时效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案诉讼时效为十五年,从2006年1月6日起计算。故在2018年立案侦查时,本案尚在追诉期内。故蒋某林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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