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2日讯 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今日发布了关于对湖南省安越意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在2020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司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办公地址信息不准确,公司实际并无办公场地。
二、未对基金产品“安越1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安越1号”)进行风险评级。
三、基金产品“安越1号”的投资者庄某、陈某玉未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四、未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湖南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湖南省安越意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湖南省安越意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在2020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司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办公地址信息不准确,公司实际并无办公场地。
二、未对基金产品“安越1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安越1号”)进行风险评级。
三、基金产品“安越1号”的投资者庄某、陈某玉未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四、未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20年10月1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0年8月7日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