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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行信用卡中心遭嫌弃案件急增 某财险拒服务惹官司

日前,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简称“交行信用卡中心”)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因交行信用卡中心案件量急剧增加而导致的合同纠纷对簿公堂。

上诉人交行信用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6471号民事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8月24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该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终426号),上海金融法院驳回了交行信用卡中心的上诉请求。

事情追溯到2015年。2015年9月1日,交行信用卡中心与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签订《交通银行太平洋白金信用卡保险服务合作协议》,随后分别于2016年8月18日、2017年6月14日两次顺延续约至有效期2018年8月31日。

然而第二次续约补充协议签订不久,2017年9月4日,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向交行信用卡中心发出《声明函》称,根据目前持卡人报案的案件量测算,近一年来,案件量急剧增加、赔付情况持续恶化,继续履行白金卡权益中的航班延误责任方案将对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显失公平。鉴于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已提前30天通知交行信用卡中心,如10月5日双方未能在方案条件调整上达成一致,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届时将终止合作协议。

2017年9月29日,交行信用卡中心向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发出《回复函》表示,双方签订的主协议、2016年补充协议及2017年补充协议依法有效成立,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情形,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无权单方变更或终止合同。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于《声明函》中提出修改承保条件的要求没有任何合同和法律依据,交行信用卡中心不予认可,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应继续履行直至合同到期。

期间多次沟通无果后,双方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11月8日,交行信用卡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继续完整履行涉案主协议和补充协议[案号:(2017)沪0115民初93731号],后因故撤诉。2017年12月6日,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涉案合同[案号:(2017)沪0115民初96406号],2017年12月17日,交行信用卡中心收到起诉状副本。

交行信用卡中心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赔偿交行信用卡中心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80.36万元(以下币种同),其中包括2017年10月6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保险金赔付损失335.67万元,运营费损失335.67万元,声誉损失176.12万元,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新旧保险商保费差额损失432.90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全部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履行主协议、2016年补充协议及2017年补充协议过程中是哪方构成根本性违约,交行信用卡中心主张的诉请是否有依据。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的根本目的是承保不确定风险,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提出的案件数量增加、赔款总金额已远超可预估范围属于合理的商业风险,而非情势变更。其提出的合同解除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定解除的情形,也没有合同依据。故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且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

同时,交行信用卡中心在履行涉案合同过程中亦存在未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但之后该信用卡中心补缴了相关价款,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虽然履行了催缴义务,但并未按合同约定条件提出解除合同,因此交行信用卡中心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行为亦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

所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虽然都存在瑕疵行为,但都不影响合同的履行,故均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在此前提下,交行信用卡中心主张的保险金赔付垫付款具有合同依据。

关于垫付款具体金额的确定,就目前来看,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交行信用卡中心则主张权利到2018年3月31日而非合同到期日的2018年8月31日,这说明涉案合同实际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该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日期确定为交行信用卡中心主张权利之日较为合理,相关垫付款的金额就应以交行信用卡中心主张的日期结合审计结论来确定。

故一审法院确认,出险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交行信用卡中心垫付理赔款计257.83万元。至于交行信用卡中心主张的运营费损失、声誉损失以及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新旧保险商保费差额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在双方所签涉案合同权利义务未消除前,双方均应履行涉案合同,交行信用卡中心与他人另外再签订相关的保险合同系该信用卡中心的经营行为,与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无涉,交行信用卡中心该部分主张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交行信用卡中心保险金理赔垫付款257.83万元;二、驳回交行信用卡中心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6万元,由交行信用卡中心负担7.12万元,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负担2.74万元。

然而交行信用卡中心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交行信用卡中心的原审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查明后认为,上诉人交行信用卡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3万元,由上诉人交行信用卡中心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8月5日,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罚单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因对客户个人信息未尽安全保护义务、部分信用卡催收外包管理严重不审慎,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建管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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