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0日讯昨日,张家口银保监分局网站公布了关于河北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阳原农商银行”)的十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张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10号),其中有九名相关责任人被罚。
决定书显示,阳原农商银行存在违法违规发放冒名贷款、内部控制失效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对其责令改正,罚款50万元。
蒋志湘时任阳原农商银行浮图讲支行行长,原阳原县联社东堡信用社主任、浮图讲信用社主任,对阳原农商银行(原阳原县联社)违法违规发放冒名贷款、内部控制失效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张家口银保监分局禁止其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刘强时任原阳原县联社主任,对阳原农商银行(原阳原县联社)违法违规发放冒名贷款、内部控制失效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并罚款10万元。
王美山时任原阳原县联社副主任,对阳原农商银行(原阳原县联社)违法违规发放冒名贷款、内部控制失效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并罚款9万元。
郭志刚时任原阳原县联社副主任,对阳原农商银行(原阳原县联社)违法违规发放冒名贷款、内部控制失效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并罚款9万元。
任滋时任原阳原县联社理事长、董事长,对阳原农商银行(原阳原县联社)违法违规发放冒名贷款、内部控制失效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并罚款8万元。
李俊海时任原阳原县联社主任,对阳原农商银行(原阳原县联社)违法违规发放冒名贷款、内部控制失效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并罚款8万元。
李永刚阳原农商银行董事长、原阳原县联社董事长,对阳原农商银行(原阳原县联社)违法违规发放冒名贷款、内部控制失效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并罚款7万元。
郝建华时任原阳原县联社监事长,对阳原农商银行(原阳原县联社)违法违规发放冒名贷款、内部控制失效负监督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并罚款6万元。
王海明时任原阳原县联社监事长,对阳原农商银行(原阳原县联社)违法违规发放冒名贷款、内部控制失效负监督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并罚款6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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