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科技监管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野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两会带来了“关于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牌管理的建议”的提案,建议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明确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行政许可,实施持牌管理,同时将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纳入《基金法》规制。
据悉,自2013年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证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6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规模15.97万亿元。截至2020年三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13.2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7.88万亿元。
“近年来私募基金已成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创新创业的重要力量,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问题和风险日益凸显。私募基金行业具有显著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外溢性,但尚未实施牌照管理,法律法规层面无准入门槛和退出要求,监管抓手严重不足,已成为金融监管的最薄弱环节之一,极易引发监管套利。”张野表示。
今年1月份,为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控私募基金增量风险,稳妥化解私募基金存量风险,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推动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张野表示,在我国金融体系中,银行、保险、证券等传统金融机构设行政许可实行牌照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过专项整治后基本实现市场出清,少部分纳入牌照管理,地方金融组织实行属地监管和牌照管理,唯独私募基金行业实行事中事后监管,无行政许可,大量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和个人利用这一短板和洼地,纷纷涌入私募基金行业,金融乱象丛出,风险不断爆发。目前私募基金已成为金融监管的“洼地”“短板”“漏斗”。从境外情况看,2008年金融危机后全球普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行注册和持牌监管。
张野认为,我国私募基金领域的法律为《基金法》,但《基金法》对私募基金不设行政许可,仅要求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且不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监管执法手段不足。所以,张野建议,修订《基金法》,明确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行政许可,实施持牌管理,同时将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纳入《基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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