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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一起银行加钞员侵占ATM现金的案件。据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姬晓军,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现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居民,原系中国建设银行渭南分行ATM管理中心加钞员。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晓军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亚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晓军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据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姬晓军,原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职工,主要从事ATM机加钞工作。2014年3月2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姬晓军利用职务便利,在临渭区前进路建行营业厅ATM取款机设备间内,将钞箱中135万元现金盗走。
当日23时40分许,又在高新区渭化家属院物业社区服务中心西侧建行ATM取款机设备间内,将钞箱中63.11万元现金盗走。经银行清点两处被盗现金金额共计198.11万元。被告人姬晓军盗走现金后,将60.62万元埋在XX环XX沟景区一大桐树下,并通知其妻子张某甲去取钱,剩余钱款被告人随身携带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姬晓军家属于2014年3月30日向建设银行交回60.62万元,3月31日向建设银行交回137.49万元,共计198.11万元。经银行清点,两处被盗现金金额共计198.11万元。
另查,被告人姬晓军于2019年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直至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姬某军被公安机关抓获。据刑事判决书显示,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姬晓军利用其担任银行ATM管理中心加钞员之便,将单位198.11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姬晓军家属已代其向建设银行渭南分行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予以轻处。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故判决如下:被告人姬晓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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