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0日讯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号显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州分行)存在以下问题: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采用调查问卷方式了解个人投资者信息时,未涵盖其资产状况;未对购买基金产品的投资者进行回访检查;未每半年对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上述问题分别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和《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州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资料显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1987年6月25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金子军,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经营金融业务(范围详见银监局批文)等。
据2019年年报数据显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三大股东分别为浙江东宇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华西村资本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7.06%、7.06%、4.82%。
相关法规:
《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部门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基金销售相关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经查,我局发现你行存在以下问题:(一)你行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你行采用调查问卷方式了解个人投资者信息时,未涵盖其资产状况。(三)你行未对购买基金产品的投资者进行回访检查。(四)你行未每半年对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上述问题分别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和《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行应加强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管理,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你行应于2021年2月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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